案例–两被告各按份承担责任
按份之债,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(等份或不等份)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的债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各自就自己的债权份额享有请求权、受领权的,为按份债权;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各自就自己的债务份额承担清偿义务的,为按份债务。找法小编通过下面的案例来详细解说。
某市有一幢用院墙围起来的私人住房,原属陈某所有。1966年,陈某因历史问题被批斗,这幢房被没收。1982年,该市落实党的有关政策,对陈某予以平反,并发还抄没的私人财物,其中包括这幢私房。由于陈某早已逝世多年,法院将这幢私房的产权按各25%的比例平均分给了陈的四个合法继承人。四个继承人都在外地工作,该房处于无人居住、又年久失修的状态。1985年8月,一部分院墙坍塌,砸伤在墙边玩耍的邻居小孩子蔡某、邓某。蔡、邓两家为医治受伤小孩共花费医疗费656元,其它损失120元。这是一起因共有财产管理不当引起的赔偿债务。私人宅第的院墙,属于私人财产的一部份,由其引起的致人伤害赔偿应由产权主承担。由此,蔡、邓两家的医疗费和损失776元,应按各25%的比例向陈某的四个继承人讨索。
根据以上案例,我们可以分析按份之债的成立,须具备以下要件:
1、债的一方当事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
在多数人之债中,无论是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,还是债的双方当事人为多数,均可成立按份之债。当债权人为多数时,为按份债权,当债务人为多数时,为按份债务。在按份之债中,可能是按份债权,也可能是按份债务,还可能既存在按份债权,又存在按份债务。
2、给付须基于同一原因
即按份之债的发生须基于同一给付原因,比如基于同一法律行为而发生债权债务。在特殊情况下,因债的移转,如债权一部让与、债务一部承担,也可以发生按份之债。
北京要债 3、债的标的为可分
即作为债的标的的给付,可以分为数个给付,而不损害其价值。当给付为物时,标的物须为可分;当给付为行为时,此行为须可以分解为由数个人完成的
行为。不可分的给付,不能成立按份之债。这里的“不可分”,包括给付性质上不可分(如标的物在性质上不可分)以及因当事人约定给付不可分两种情形。
4、当事人依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或负担债务
在债的关系成立时,数个债权人依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,数个债务人依一定的份额负担债务。如果在债的关系成立时,此份额不能确定,则在当事人之间
只能成立共同债权或共同债务;但是,当事人在债的关系成立后,如果通过协确定了各自的债权份额或者债务份额,这时也成立按份之债。
位于北纬41°25′、东经122°21′,地处辽宁省中部、辽河三角洲腹地。处在沈阳、鞍山、营口、辽阳、盘锦、锦州等辽东半岛城市的环抱之中,西接辽河油田,东临鞍山钢铁公司,靠近大连、鲅鱼圈、营口、锦州等港口。京沈高速公路和秦沈电气化铁路横贯中部,纳入了全国交通主干线,从城区乘车到沈阳桃仙国际机场只需40分钟的路程,拉近了台安与海内外的时空距离。台安县历史悠久,早在西汉时曾有过县的建制,名日险渎。其遗址在今新开河镇李家窑村孙城子屯。当时险渎县属幽州的辽东郡(治所襄平,在今辽阳市)。1913年设治,定名台安县。1945年10月,台安第一次解放,成立台安县民主政府,属辽西行署(驻地锦州)领导,同年12月,划为辽宁第一专员公署(驻地辽阳)领导;1946年2月,县民主政府实行战略转移,国民党建立台安县政府,属辽宁省管辖;1948年月1月,台安第二次解放,同年2月,成立台安县政府,先后属辽南第五、第二专署(驻地营口)和辽宁省领导,至11月台安全境解放;1949年4月,台安县划归辽西省;1954年8月,辽东、辽西两省合并,台安又归属辽宁省;1955年12月,划归辽阳专属;1959年1月,辽阳专署撤销,台安又划归沈阳专署;1964年3月,改属沈阳专区领导;1965年1月改归铁岭专署所辖;1968年7月,划归盘锦垦区;1976年1月1日,改由鞍山市管辖至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