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同债权转让有什么条件
合同债权转让,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统一性,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。债权让与,是指不改变债权关系的内容,债权人通过协议而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的行为。其中,馈权人称为让与人,第三人称为受让人。那么合同债权转让有什么条件,以下由诉宁网小编为您一一解答,希望对您有所帮助。
一、合同债权转让有什么条件
在债权部分转让情况下,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将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,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。不管采取何种方式转让,都不应增加债务人的负担。债权转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:
1、须有有效的债权存在。如果债权不存在,则转让行为无效。作为转让人只担保债权的存在与否,但不担保债务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。因此诉讼时效已过的权利同样可以作为转让的对象。
2、转让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。
3、转让双方之间须达成书面的转让协议,双方签字认可。
二、债权转让与赠与合同的区别是什么
1、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,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。
2、债权转让基于原合同,受让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债权转让是债权请求权的转让继尔是财产所有权的转让,与这相随的一些合同义务的转让。债权转让一般是具有原因的,即转让方与受让方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关系。
三、法律依据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79条的规定,下列权利不得转让:(1)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。这种类型主要有: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,如雇佣人对受雇人的债权;以选定债权人为基础发生的合同权利,如某个特定演员的演出活动;属于从权利的债权,如保证合同等。(2)按照当事人的特别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。(3)法律规定禁止转让的债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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位于北纬41°25′、东经122°21′,地处辽宁省中部、辽河三角洲腹地。处在沈阳、鞍山、营口、辽阳、盘锦、锦州等辽东半岛城市的环抱之中,西接辽河油田,东临鞍山钢铁公司,靠近大连、鲅鱼圈、营口、锦州等港口。京沈高速公路和秦沈电气化铁路横贯中部,纳入了全国交通主干线,从城区乘车到沈阳桃仙国际机场只需40分钟的路程,拉近了台安与海内外的时空距离。台安县历史悠久,早在西汉时曾有过县的建制,名日险渎。其遗址在今新开河镇李家窑村孙城子屯。当时险渎县属幽州的辽东郡(治所襄平,在今辽阳市)。1913年设治,定名台安县。1945年10月,台安第一次解放,成立台安县民主政府,属辽西行署(驻地锦州)领导,同年12月,划为辽宁第一专员公署(驻地辽阳)领导;1946年2月,县民主政府实行战略转移,国民党建立台安县政府,属辽宁省管辖;1948年月1月,台安第二次解放,同年2月,成立台安县政府,先后属辽南第五、第二专署(驻地营口)和辽宁省领导,至11月台安全境解放;1949年4月,台安县划归辽西省;1954年8月,辽东、辽西两省合并,台安又归属辽宁省;1955年12月,划归辽阳专属;1959年1月,辽阳专署撤销,台安又划归沈阳专署;1964年3月,改属沈阳专区领导;1965年1月改归铁岭专署所辖;1968年7月,划归盘锦垦区;1976年1月1日,改由鞍山市管辖至今